遗嘱的见证人首先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次是不能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担任见证人,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也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最后则是遗嘱的见证人可以正确的对遗嘱的内容进行理解,要是懂得订立遗嘱所用文字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一般来说,公证与否并不是遗嘱生效的法定强制条件。因此,即使是未经公证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样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更何况,公证只是加强了遗嘱的效力,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书遗嘱,符合了要式条件就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一)多份遗嘱,内容无冲突。
当存在多份遗嘱,内容无冲突时,多份遗嘱可以同时适用,互不冲突。
(二)多份遗嘱,内容有冲突。
1、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我国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当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时,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有效力。
2、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则是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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