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赔偿责任。(表明了医疗损害一般适用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纠纷】: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医疗纠纷】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义务。医生隐瞒医疗事故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违反刑法的,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医疗过错举证规定有什么?”的相关解答,如果还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大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