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审核材料后会进行受理,鉴定组成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需要如实回答。鉴定机构受理后会在30日之内给出结论。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事故鉴定】:
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事故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首次鉴定;省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进行的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为再次鉴定。
(二)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在7人或者7人以上的,按首次市级鉴定为2200元/例次,省级鉴定为3200元/例次收取;专家在7人以下的,则按首次市级鉴定1700元/例次,省级鉴定2200元/例次。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事故鉴定】: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以上所述是关于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关注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