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于同一份书面形式上所订立的遗嘱。它的基本特征如下:
1、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的共同法律行为。
2、内容具有严格的内在整体性和变更、撤销的非自由性。在相关联的遗嘱中,内容已经执行,另一方则不得撤销遗嘱。
3、共同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大多是遗嘱人的共同财产。
4、遗嘱的生效时间有一定的特殊性。共同遗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订立,其死亡时间先后不同,同时死亡的为数不多,从而遗嘱生效时间不能与一般遗嘱一样认定。
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共同遗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于同一份书面形式上所订立的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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