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偶健在的情况下,儿媳与公婆之间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若配偶去世就可以和公婆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因为儿媳与其儿子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存续之中,儿媳便是法定的继承人,遗赠抚养协议不能与法定继承人签订,而且赡养双亲是夫妻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在配偶去世的情况下,儿媳与公婆之间就产生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条件。在配偶去世后,婚姻关系随之消灭,儿媳就不用承担对公婆的赡养义务,此时公婆也没有权利再要求儿媳尽赡养义务,如果公婆有这种需要,就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第二条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第四条
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第五条
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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