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知情不报一般没有责任,但卫生行政部门或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除外。无证行医的行为有很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无证行医行为时,经过认定后可以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追究无证行医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发现非法行医或者无照行医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当地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
打击非法行医可以向以下部门举报: 当地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工商局,派出所。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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