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可以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证实一方确有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应当判决离婚,因为遗弃家庭成员属于离婚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构成遗弃家庭成员的条件:
1、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属于有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4、当事人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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