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成年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以及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可以被人收养。收养人收养应当是自愿的。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未成年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不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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