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
1、医疗费: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
2、误工费: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条等。
3、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条等。
4、交通费:交通费用发票。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产生的伙食费用发票。
6、营养费:营养费用发票。
7、精神损害赔偿费:精神损害赔偿协议书或法院判决。
以上是常见的赔偿证据,但具体证据类型可能因案件性质、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类型。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纠纷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失而给予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事故赔偿和医疗损害赔偿,而医疗事故赔偿并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 因此,医疗纠纷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赔偿处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
规定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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