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交居住权合同,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如果居住权人已经通过遗嘱指定,则可以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以及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进行设立。
3、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如果居住权人需要依靠法律文书来设立居住权,可以单方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4、到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当所有的设立文件准备齐全后,当事人应当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只有登记后居住权才正式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居住权登记时,申请人一般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记载居住用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居住权设立的材料:
依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
依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为遗产管理人的,还需提交足以证明其为遗产管理人的有效文件)。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5、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设立居住权的材料。
另外,办理居住证需要的材料主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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