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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3-10-21    100人已阅读
导读: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那么关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有哪些?”的相关情况,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有哪些?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属于治安案件的;

  3、属于民事纠纷的;

  4、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5、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要多长时间?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间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当地法院的工作效率等等。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间需要至少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在某些情况下,刑事案件可能会被无限期拖延,直到所有相关方达成共识或得到解决。但是,这种情况通常很少发生,并且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以上是关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有哪些?”的内容,大律师网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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