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合同是一种附属合同,其效力取决于主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保证合同是一种免责性质的合同,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才生效。
3.保证合同的效力通常是有条件的,如债权人通常会要求保证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具备弥补损失的能力。
基于以上特点,我们可以看出保证合同与无偿合同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保证合同不是无惨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权利与义务,其义务的履行并不以取得相应的报酬或支付相应的价款为前提或条件。比如说,父母缴纳了全部的学费,但并未与孩子签订书面合同,即可视为无偿合同;或者朋友之间提供的无偿帮助等等。准确的说,无偿合同并不是完全没有收益的情况,而是一种约定,当事方自愿将自己的权利让予他人或者承担义务,而不考虑是否能够获得价款或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官网400电话进行咨询:400-6686-166,或者到大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