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商解决: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政策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2、调解解决:在保险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化解矛盾。
3、仲裁解决: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于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
4、诉讼解决:指保险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以走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外的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并由法院依法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同时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特征,例如:
1、不要式合同:保险合同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
2、附合合同:保险合同通常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投保人只能接受或拒绝,而不能更改或补充。
3、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分散风险,即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在合同期内,如果发生合同中约定的事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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