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并不都是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有偿合同,是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有偿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具有有偿性质的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律其他规定等。
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点为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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