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记的办理步骤如下:
1、抵押当事人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填写《市房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2、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主合同及抵押合同;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3、终审前申请人可撤回登记。
4、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初审(1-2个工作日)。
5、收件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输入权属登记信息签署初审意见。
6、如有必要还须进行现场查勘。
7、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复审(1-2个工作日)。
8、复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复审意见。
9、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终审(1-2个工作日),终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终审意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屋抵押登记需要准备以下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证明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主合同);
5、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
6、如果抵押物属于合资企业或股份公司拥有,应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书;
7、如果是重复抵押,应提供前抵押权人同意再次抵押的书面文件;
8、如果是共有房产的抵押,应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9、抵押人应有声明其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任何法律瑕疵的书面文件;
10、其他与抵押有关的法律文件。
法律依据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
申办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并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登记申请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称;
(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担保的范围;
(七)抵押物属再次抵押的,应载明再次抵押的情况;
(八)申请抵押登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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