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定被拘留是有通信、会见权的。当然这个情况下的会见需要遵守拘留所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刑事拘留,为了案件一般这个时候只允许律师会见。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根据相关规定会见时间一般是在半个小时左右,一个月会见一次不能超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但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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