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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可以追回吗?

大律师网 2023-11-23    100人已阅读
导读: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是可以追回的,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的法务带您多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可以追回吗?

  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是可以追回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不管其份额如何。夫妻一方不是因为日常生活所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应该约定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支持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权为由要求返还的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赠与他人吗?

  夫妻其中一方没有权利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是属于无权处分,赠与合同无效,另一方可以要求将赠与物要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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