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确定是医疗事故,那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同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发生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1、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解决;
2、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调解;
4、调解不成的,应当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5、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对于医疗责任事故的处理,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3、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4、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5、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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