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疗过错类型:
1、技术过失: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技术水平不足、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误诊、漏诊、错治等行为。例如,医生未能正确诊断病情或错误地使用了药物或手术方式,从而给患者带来伤害。
2、疏忽过失:医务人员在工作期间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未遵守操作规程、未认真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等,从而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3、违规过失: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如私自开展诊疗活动、使用违禁药品等,从而给患者带来伤害。
4、伦理过失: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能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如泄露患者的隐私、收受贿赂等,从而给患者带来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
1、完全责任:如果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导致患者出现人身损害,则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主要责任:如果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主要过失,如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诊断错误等,导致患者出现人身损害,则由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3、同等责任:如果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同等过失,如未遵守操作规程、未认真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等,导致患者出现人身损害,则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4、次要责任:如果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轻微过失,如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未能给予合理的检查和治疗建议等,导致患者出现人身损害,则由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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