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父母离婚后可以更改子女国籍,当事人所需材料有要求加入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须提供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相关证明到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缴纳费用,由公安局负责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涉外婚姻中在我国出生的孩子,其父母可以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向我国公民一方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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