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权就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从而对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构成的。该权利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1、口头通知单:将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及时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书面通知:不方便告知患者的,可告知其近亲属,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3、紧急情况下,需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才能实施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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