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因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双方无法协议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来说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但如果有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的养父母出现因缺乏劳动力而失去生活来源的情况,成年养子女应该给付生活费。如果是因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双方之间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若是亲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亲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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