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亲生父母可以送养子女。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亲生子女是否可以去探望被送养的子女要根据收养的协议上是否有写明亲生父母探望养子女权利。如果收养协议有规定亲生父母有权探望孩子的,那么从收养关系确定之日起,亲生父母应该根据收养协议当中的约定行使探望权;如果收养协议当中明确约定了亲生父母不能探望养子女的,从收养关系确定之日起,亲生父母就不能去探望孩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收养协议上没有明确规定亲生父母的探望权,要根据亲生父母探望子女是否会影响到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决定是否允许探望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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