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处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1、行为责任原则: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先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确定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路权原则: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按照路权对事故责任进行判断。例如,直行车具有优先通行权,转弯车需直行车通过后再转弯,不得妨碍直行车。
4、安全原则: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考虑车辆行驶的安全性。例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辆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因车辆故障或驾驶员疏忽导致事故发生。
5、客观公正原则: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6、先救治、后处理原则:确保发生交通事故的伤员得到及时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7、迅速处理原则:及时到达现场,尽快控制局势,开展处理工作。
8、保障权益原则:确保受害人和责任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9、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原则:交通肇事处理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交通肇事的处理流程如下: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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