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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具体有什么内容?

大律师网 2024-01-19    100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有:司法鉴定程序;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的法务带您多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具体有什么内容?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有:司法鉴定程序;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

  司法鉴定的程序有: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初步鉴定;发现新的证明材料或原始证明材料有遗漏时,进行补充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后,应当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法律依据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司法鉴定和医疗鉴定有什么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鉴定的区别如下:

  1、鉴定的启动次序不同。

  2、鉴定的委托形式不同。

  3、鉴定程序不同。

  4、证据的形式不同。

  5、鉴定人员组成和组织者不同。

  6、鉴定的内容与目的有不同。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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