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案件的案底不能消除。
检察院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代表其所涉犯罪事实被抹除、其所涉刑事犯罪罪名被削除、相应刑事责任被免除。案子在侦查、公诉机关是有“案底”的,所涉罪案依法结案后,案卷依法归档留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的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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