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房屋修缮责任归属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这一条款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租赁期间房屋的维修义务在于出租人。
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因维修养护房屋及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这意味着如果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关于房屋修缮责任的内容,则应遵循合同约定。
在实际租赁过程中,对于由于承租人的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造成的房屋损坏,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对此类损害承担修复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房屋续租、退租时押金退还规则是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押金退还问题主要依据《民法典》以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押金在租赁关系中起到担保作用,租户在租赁期间如无违约行为或未对租赁物造成损害,在退租时有权要求出租人全额退还押金。
1. 续租情况下,如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或者双方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且新合同中对于押金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则按照新合同执行。若新合同没有特别规定,一般默认为原押金转为新租赁合同的押金。
2. 退租时,押金退还规则如下:
- 租赁期满,承租人按时交还房屋并结清相关费用(如水、电、物业费等),且房屋设施设备完好无损的,出租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押金全额退还给承租人。
-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设施造成损坏,应扣除相应修复费用后退还剩余押金。若押金不足以抵扣损失,承租人还需补足差额。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押金的退还属于租赁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2.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房屋。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虽然《民法典》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未直接规定押金的具体退还规则,但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押金的退还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责任的归属主要取决于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实际情况。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常规房屋维修和保养的责任通常由出租人承担;若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的损坏,则应由承租人负责。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明确约定房屋修缮责任的相关条款,以避免产生纠纷。如遇争议,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及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