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网络赌场与实体赌场在法律定性上有何区别?
1. 网络赌场: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的,构成赌博罪。网络赌场作为新型赌博形式,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赌博平台,其行为同样符合开设赌场的构成要件。此外,由于网络赌场通常需要设立网站或APP,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此类经营活动,可能还触犯了《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同时,如果实施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破坏等行为,也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
2. 实体赌场:实体赌场也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直接违反了赌博罪的相关规定。相较于网络赌场,实体赌场的影响范围相对有限,取证方式较为直观和传统,但在社会危害性方面同样严重,且往往伴随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开设赌场罪量刑相较于赌博罪有何不同?
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虽然都属于我国刑法中对涉赌行为的规制范畴,但两者在犯罪构成、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量刑上存在显著区别。
1. 犯罪构成不同:赌博罪主要指个人参与赌博活动或者聚众赌博的行为;而开设赌场罪则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他人进行赌博,并以此为常业或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前者侧重于参与赌博的行为,后者则更强调的是对赌博场所和活动的设立、管理及控制。
2. 社会危害性差异: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大于赌博罪。因为开设赌场不仅直接促使赌博活动的频繁发生,扩大了赌博的危害范围,而且往往伴随着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高利贷、诈骗、寻衅滋事等,对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造成严重破坏。
3. 量刑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赌博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罚相对较重,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1.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法律规定来看,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责任明显重于赌博罪,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打击赌博活动源头,尤其是对那些组织、策划、开设赌场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
无论网络赌场还是实体赌场,都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而言,两者虽然在表现形式、实施手段以及涉及的具体罪名上有所不同,但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受到严厉惩处。在此提醒广大公众,远离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免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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