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的最长期限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担保人和一般担保人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
一般担保人:通常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责任,即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担保人:从民间借贷合同期满之日起就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责任程度:
一般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债务人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对债务人不能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补充承担责任。
连带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要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支付责任。
三、担保期限:
一般担保的期限自主债务、主合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债权人应当自主债务、主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逾期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的期限则根据具体约定或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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