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鉴定的启动程序是怎样的?
1. 患方申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及其家属或其代理人认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有权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同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 法院委托:在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等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3.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法律依据】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如何界定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
在界定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时,首先要明确的是,因果关系是判断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必然联系的关键因素。需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 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患者的损害结果必须发生在医疗行为之后,且无其他介入因素打断这种时间上的连续性。
3. 因果关系的存在性:需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如果没有该医疗行为,患者的损害结果可能就不会发生或至少不会以同样的方式发生。
4. 因果关系的排他性:除了医疗行为外,没有其他更合理的原因可以解释患者的损害结果。
5. 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应当符合医学科学认知的一般规律,即损害结果应当是可预见的,而非过于异常或遥远的后果。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就包含了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做了定义,指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来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启动医疗事故损害鉴定程序旨在公正、公平地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程度等问题,从而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支持。无论是患方主动申请还是通过法院委托或行政部门移交,都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鉴定程序合法、公正、透明,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想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法律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当您陷入法律纠纷时,欢迎访问大律师网,我们将为您提供全国范围内的专业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