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9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意味着,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离婚后财产已经分割完毕,那么双方需就剩余债务的清偿方式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依法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分担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仍可向夫妻任何一方追偿全部债务,但一方承担超出协议约定份额的部分,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9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5条
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权利如何保障?
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权利是基于亲权的延伸,即使父母离异,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有权利和义务对子女进行探视。这一权利保障了子女与父母双方保持联系,满足子女的情感需求,同时也尊重并保护了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亲子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应当明确约定探视的时间、方式、地点等内容,以确保探视权的顺利实施。如果一方违反相关约定,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受害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也规定:“对于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父或者母,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处罚措施。”
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权利主要通过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来保障,并且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探视权纠纷,确保该权益得到有效实现。
夫妻在离婚时应对共同债务进行全面、公正地处理,不仅要在内部明确各自的偿还义务和份额,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对外部债权人的法律责任。建议在离婚过程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债务分割合法、公平,并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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