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学校一般不能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监护能力的人,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是首要的监护人。尽管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他人,但由于学校与父母之间既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未以任何形式默许这种委托关系,且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都受到行政法规或政策的约束,因此学校并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监护人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天然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会按照一定的顺序选择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首选的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兄、姐。如果以上人选都无法担任监护人,还可以选择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这种情况下需要得到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如果对于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会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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