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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补偿不公的救济途径?

大律师网 2024-03-09    100人已阅读
导读:夫妻共有财产补偿不公的问题在离婚案件中时常出现,当一方认为其在共有财产分割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财产或赔偿损失。

夫妻共有财产补偿不公的救济途径?

在婚姻法体系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等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如果一方发现共有财产的分割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况,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纠正。

首先,离婚后的一方若发现有未分割的共有财产,或者原分割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可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其次,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可以请求对其少分或者不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最后,如因一方的行为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受害方可要求赔偿损失,这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因分割不公导致的生活困难等其他合理损失。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予的财产,什么情况下会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该方个人财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这部分财产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 未明确指定为个人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明确表示此财产只归继承或受赠的一方所有,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从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明确指定为夫妻共有: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财产是赠予夫妻双方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这部分财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生活财产:即使继承或赠与的财产最初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部分财产已经投入到家庭生活中,比如用于购买家庭住房、支付家庭开支等,且无法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则可能通过“财产混同”原则,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2.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虽然从反面说明了明确赠与一方的情况,但也间接体现了未明确指定时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是否可以从共有财产中清偿?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除有明确约定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也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具体到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确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那么无论该债务是以夫妻哪一方的名义所借,均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夫妻共有财产中进行清偿。

如果该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就不能从夫妻共有财产中直接清偿。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补偿不公的问题,我国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必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财产重审和赔偿诉求,确保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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