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可以新立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这意味着,结婚后,可以选择将户口迁出,并自立为一户。此外,条例还规定,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这也为结婚后新立户口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新立户口本,也就是分户,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3、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此外,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户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2、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3、如果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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