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同意后是否仍可撤回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承诺人可以撤回承诺通知,但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一旦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存在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否则承诺人无权单方面撤回承诺。
如果对方在承诺发出后且在承诺生效前同意撤回承诺,那么这种撤回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承诺已经生效,即使对方事后表示同意,也不能简单地据此撤回承诺,除非该承诺的撤回应符合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口头通知能否有效撤回承诺?
在合同法中,承诺的撤回是指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受要约人以通知方式取消其对要约的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关于口头通知能否有效撤回承诺的问题,原则上,只要能证明撤回的通知确实到达了要约人,口头通知可以作为撤回承诺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口头通知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相较于书面通知,其效力认定可能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商业交易中,为避免纠纷,一般建议采取更为明确且易于保留证据的形式(如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形式)来撤回承诺。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 同样,《合同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3. 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口头通知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到达要约人,则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在实际操作中,应尽量采用具有法律效力并便于留存证据的方式进行通知。
口头通知理论上可以有效撤回承诺,但在具体执行时可能会因为举证问题而增加法律风险,故建议优先选择具有法律效力且易于留存证据的方式进行撤回承诺的通知。
在法律体系下,承诺原则上不可随意撤回,尤其在承诺生效后。若对方同意撤回已生效的承诺,则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或通过合同变更、解除等程序来实现。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各方应审慎对待承诺,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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