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否被解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工伤职工医疗期内,如果其并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触犯刑法等严重情形,企业无权以非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进一步保障了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合法权益,包括不能因此被解雇。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伤赔偿与劳动关系解除冲突吗?
工伤赔偿与劳动关系解除并不冲突,这两者是基于不同法律事实产生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后,无论其与用人单位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均有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如果劳动者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或之后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还可以依法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关系的解除不影响劳动者已经发生或应当享有的工伤赔偿权益。
【相关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不同等级伤残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同时在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了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可以根据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妨碍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工伤赔偿与劳动关系解除不存在冲突,劳动者在享有工伤赔偿权利的同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依据相关法规获取额外的补偿。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工伤职工的医疗期内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作为雇主,应当依法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待其医疗期满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再视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解雇行为,工伤职工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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