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定义是什么?
1. 基本犯:基本犯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刑法分则中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达到刑法规定的程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基本犯的成立仅需满足刑法对该罪名的基本构成要件,如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2. 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犯罪过程中,由于特定原因导致了刑法特别规定的结果,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大,从而需要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加重处罚的情形。例如,在故意伤害罪中,如果因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甚至死亡的,即构成了结果加重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至第15条规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而刑法各章节的具体条款中对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有明确的规定,如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其中既包含了基本犯(轻伤),又包含了结果加重犯(重伤、死亡)。
结果加重犯中“结果加重”的含义是什么?
“结果加重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行为人的基本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发生了特定的、严重的危害结果,导致法定刑升格的情形。其中,“结果加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通常指的是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时未预见或者虽预见但无法避免的严重危害结果,如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死亡结果”相对于过失伤害罪的基本结果就是“结果加重”。
2. “加重”则表现在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评价和刑罚裁量上,即对于造成加重结果的行为人,法律不仅认定其构成原犯罪,而且因为加重结果的出现,对其处以比原犯罪更重的法定刑。
3. 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是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加重结果必须是由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引起或促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多处规定涉及到结果加重犯,例如:
1.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些条款均表明,当犯罪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之外更为严重的后果时,将被视为结果加重犯,从而适用更重的法定刑罚。
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重要且常见的犯罪形态,理解和区分两者有助于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合理确定刑罚,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办理案件时应深入理解这两种犯罪形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司法公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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