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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应履行哪些具体措施?

大律师网 2024-03-27    100人已阅读
导读: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网络运营者和其他负有特定网络安全责任的组织和个人。他们应当采取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网络运行安全稳定,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不受侵犯,防止网络攻击、破坏和非法使用。

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应履行哪些具体措施?

1.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体需要制定并实施网络安全策略,包括但不限于访问控制制度、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应急响应预案等。

2. 实施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如设置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数据加密传输、定期更新系统补丁、安装防病毒软件等,以防止非法侵入、破坏或泄露网络信息。

3.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储存个人信息,并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及加密处理,同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4. 定期开展网络安全评估与审计: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与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5. 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使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

6. 合作配合监管机构: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1条至第25条、第41条至第44条

2.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3.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何种行为属于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主要指网络运营者、服务提供者或其他相关主体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在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运行安全等方面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样,例如:

1. 未建立健全完善的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如未制定并落实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维护、数据分类与保护等制度。

2. 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包括但不限于未进行定期安全检测、风险评估,未对系统漏洞及时修复,未对网络攻击、入侵等行为进行有效防范。

3. 对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未进行合法、正当、必要的处理,如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泄露或出售个人信息,或者超范围收集、保存个人信息。

4. 发现网络安全事件后,未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 拒不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网络安全监管工作,或者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1条至第27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履行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包括建设安全防护制度、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等。

2.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详细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以及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置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也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网络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来说,任何未能切实履行上述网络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违反,并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强化自身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和技术手段,确保网络环境的安全稳定,切实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违反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相关主体将可能面临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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