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都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1. 行政罚款:对于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权按照规定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通常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挂钩。
2. 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予以没收。
3. 吊销许可证件:对于持有合法许可但仍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吊销其有关野生动植物活动的许可证件。
4. 行政拘留:在某些严重违法情况下,如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行为人可能会被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
3.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是否涉及民事赔偿问题?
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的行为,确实可能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造成野生动植物资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这种违法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野生动植物资源,侵害了公共利益。在民法典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对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损害,侵权人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其次,如果违法行为同时侵犯了他人民事权益,如所有权、使用权等,受害者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违法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6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对生态环境及其中野生动植物资源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我国法律体系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有着严谨的规定,任何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制裁公民及各组织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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