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48条在实践中有何具体体现?
刑法第148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条款旨在通过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严厉惩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具体体现在,一旦发现有此类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责任追究,严重者甚至可被判处长期徒刑,且若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后果,还将加重其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8条
刑法第148条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定罪量刑?
刑法第148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数额的行为。该罪名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定罪量刑方面,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1. 销售金额:根据《刑法》第140条和第149条的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情节严重:如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罪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理解刑法第148条在产品质量问题中的作用?
刑法第148条是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其在产品质量问题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和处罚。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上述不合格产品而进行生产或者销售,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就意味着,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时,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手段追究责任,还可以通过刑法第148条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有效震慑和遏制此类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8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做出了相应规定,与刑法第148条共同构成了我国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的完整体系。
刑法第148条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通过依法严惩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行为,坚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力地维护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这也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职业操守要求,警示他们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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