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分居期间,如果一方所负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比如支付家庭开支,抚养子女等,即使双方分居,也应视为共同债务。但如果一方擅自借款且并未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可能被视为个人债务。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意味着,除非能证明债务是个人债务,否则默认为共同债务。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夫妻分居后再度同居时间长短,是否影响离婚诉讼的判决走向?
夫妻分居后的再度同居时间长短可能会影响法院对离婚诉讼的判决,但这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主要考虑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是否无法挽回。分居和再度同居是判断感情破裂的一个参考因素,但并非唯一标准。
如果夫妻在分居后选择再度同居,这可能表明双方有可能和解或者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维护婚姻关系,除非有其他证据显示双方的感情确实无法修复如果再度同居的时间短暂,且之后又再次分居,这可能被法院视为感情破裂的进一步证据。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请求离婚的,或者虽未分居但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离婚的决定性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分居和再度同居是判断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但具体影响会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判断。
对于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认定,关键在于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是否得到对方同意。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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