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子女轮流抚养的条件有:
1.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
2.原夫妻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期限、交接的方式、入托入学、抚养费的承担等,均要作出合理详尽的安排;
3.原夫妻双方都必须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与条件,如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思想品质等等。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不适宜轮流抚养的情况。不适宜轮流抚养的常见情况有:
1、子女幼小,如子女2周岁以下,需要母亲亲自抚育。
2、一方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照顾子女。
3、一方因职业特点,在时间上不能保证与子女共同生活。
4、一方离婚后,因居住暂时困难不能给子女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的。
5、因居住地距子女就学的学校较远,无便利的交通,轮流抚育确实造成子女上学困难的。
6、因一方品行差,如吸毒、嗜赌等,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
7、其他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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