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结算,支付劳动报酬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手续。”这是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离职员工在这一方面有足够的权益保障。具体来说,在员工离职前,用人单位应自离职员工提出离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一次性结清应得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等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同时,用人单位应代扣个人所欠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办理完毕后将实际到手工资领取人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如果公司有对绩效奖金、年终奖等有约定,离职员工同样有权利按照公司约定的条件,获得绩效奖金和年终奖等其他奖金的结算。部分法律规定的规定除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还有一些法律规定同样保障了离职员工的权益,如:1、《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应与员工结清工资、奖金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结售汇手续,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或者克扣其工资、奖金。”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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