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年满30周岁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继父母继子女收养的条件有:
1.继父母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明确表示愿意送养;
3.八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4.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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