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以下这些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继父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后就可以收养继子女。而且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两者的关系转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我国法定的收养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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