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姓名审批时限:派出所二十个工作日,分局县局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可以向其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然人有权依法改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果自然人申请变更姓名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公安局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可以依法向其主管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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