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还未得到授予的发明专利权不构成专利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法规,专利权的授予需要经过专利管理部门的审查与批准。只有在获得专利授权后,该发明才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因此,在发明获得专利授权之前,使用该项发明并不涉及侵犯专利权的问题,也不会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尽管使用未授权的发明不侵权,但这样的使用可能会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例如,如果该发明涉及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未经许可的使用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侵犯。此外,如果该项发明涉及合同关系,如技术秘密的保密协议或技术合作协议等,未经许可的使用也可能违反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这种许可方式又被称为非自愿许可。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此外,如果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或者其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并需要消除或减少对竞争的不利影响,那么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后也可能获得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制度旨在平衡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专利技术的充分利用和推动科技进步。然而,这一制度的实施需要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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