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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是否还可以上诉?

大律师网 2024-06-27    100人已阅读
导读:认罪认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一种情形。那么认罪认罚后是否还可以上诉?大律师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认罪认罚后是否还可以上诉?

  认罪认罚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享有上诉的权利。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在上诉期间或者上诉期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并拒绝认罪认罚的,可能会导致之前所签署的具结书无效,并可能影响其从宽处理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必须认罪认罚?

  不是必须。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认罪认罚。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不认罪认罚,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等情况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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