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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书的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大律师网 2024-07-10    100人已阅读
导读: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完毕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它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体现,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执行力。那么对判决书的结果不满意怎么办?大律师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对判决书的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如果对判决书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一般规定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上诉时,需要提交上诉状,并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用。上诉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是如何体现的?

  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2、判决书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3、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依据;

  4、判决书也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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