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申请封存病历:
提出申请: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封存病历的申请。
双方确认: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
签封病历:双方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病历上签封,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是原件。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证明:若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除提供患者本人的身份证明外,还需要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患者之间的代理关系证明,如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签封。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如果医疗事故争议或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一定期限(如3年)后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的要求,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病历。